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918号
申请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在淮北工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13×××64银行存款3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武 严 人民陪审员 花 蕾
书 记 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