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2601号
原告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春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燕
书记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