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3执3072号
本院在执行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916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书华
书记员 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