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3执3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6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689165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尹淑华 审判员  毛献超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