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03民初13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原名称淮北市国泰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镇,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简称淮北新华书店)与被告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简称国泰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国泰中学提出反诉,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淮北新华书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徐斌,被告(反诉原告)国泰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淮北新华书店申请对国泰中学经营收益情况等进行审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新华书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淮北新华书店与国泰中学签订《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2、判决国泰中学立即将“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变更为“淮北市国泰中学”;3、判决国泰中学立即拆除其门口标有“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的指示牌;4、判决国泰中学立即返还淮北新华书店押金、投资款2968494.36元;5、判决国泰中学支付违约金100万元;6、诉讼费用由国泰中学承担。诉讼中,淮北新华书店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淮北新华书店与国泰中学签订《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判决国泰中学返还淮北新华书店押金200万元,支付国泰中学投资损失968494.36元;3、判决国泰中学支付淮北新华书店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应得利润分红计658680元;2020年至2026年预期利润分红暂定300万元(最终额以司法审计为准);4、判决国泰中学支付淮北新华书店违约金30万元;5、判决国泰中学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皖新传媒”文字、图案等行为;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国泰中学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淮北新华书店与国泰中学签订《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约定国泰中学将国泰中学办学管理权全面交给淮北新华书店,合作期暂定9年,淮北新华书店分得净利润的30%,国泰中学分得净利润70%,淮北新华书店提供200万元押金。后双方于2017年6月28日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协议终止后,国泰中学不得再使用“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印章,不得使用“皖新传媒”任何标识和以“皖新传媒”的名誉对外宣传。托管协议履行前,国泰中学原有高中部三个年级,每个年级一个班。淮北新华书店接受托管后,利用自身品牌效应,大力宣传,同时投入数百万元对学校的各项设施进行装修、改造、聘请优质的师资力量进行教学,在淮北新华书店的努力下,2017年9月招新生4个班级。2018年度招生前,国泰中学擅自将淮北新华书店的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强制撵走,仍利用淮北新华书店名义自行招生5个班级,2019年招生5个班级。淮北新华书店托管第一年期间,因校园设施投入资金大,班级学生仅为6个班(高一4个班、高二一个班、高三一个班),因此,亏损近100万元。如协议继续履行,2018年度将扩大到10个班级,2019年度扩大到14个班级,且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不再需要大额基建设施投入,将产生较好的经济利润。由于国泰中学的违约行为,给淮北新华书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淮北新华书店多次与国泰中学协商未果,为此诉讼。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淮北新华书店提交证据有:
1、《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淮北新华书店支付国泰中学押金200万元;
3、托管期间的收支明细,证明托管期间收入5168783.77元,支出6137278.13元;
4、照片,证明国泰中学现仍在使用“皖新传媒”标识;
5、公证书,证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国泰中学应当停止使用淮北新华书店的标识,但国泰中学目前仍在使用,已构成违约;
6、国泰中学招标会照片,证明采购会议国泰中学负责人均参与,对淮北新华书店的各项支出均是认可的;
7、教材汇总表、教材征订书目,证明双方合作前,国泰中学2017年春季在校人数为136人(高一52人,高二84人),合作后,2017年秋季在校人数355人(高一300人、高二45人、高三10人),2018年春季在校人数334人(高一286人、高二48人),2018年秋季在校人数576人(高一270人、高二262人、高三44人),2019年春季在校人数460人(高一215人,高二245人),2020年春季在校人数475人(高一285人,高二190人)。
8、证人马某、明某、蔡某出庭证言,证明由于国泰中学违约,阻挠淮北新华书店开展工作,造成淮北新华书店退出。
国泰中学答辩称,第一,双方所有的协议事实上已于2018年6月底解除,托管关系已不复存在,无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第二,淮北新华书店所述其利用良好的品牌效应及专业化管理,投入数百万元,聘请优质师资,招生规模扩大,国泰中学将其管理人员强行撵走等,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第三,淮北新华书店没有证据证明其投资损失968494.36元,即使有投资、有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也无权要求国泰中学返还,或者应自担风险;第四,淮北新华书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种种违法及违约行为,给国泰中学造成了巨大经济及名誉损失,无权要求返还押金;第五,淮北新华书店要求国泰中学支付利润分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六,在合作过程中,国泰中学没有任何违约之处,淮北新华书店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第七,“皖新传媒”的弃用问题,需淮北新华书店配合共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泰中学无法独自办理相关手续。
国泰中学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淮北新华书店支付电费104651元;2、判决淮北新华书店支付分红款20万元(最终以核算或司法鉴定结果为准);3、判决淮北新华书店支付郑镇工资12万元;4、判决淮北新华书店支付违约金100万元;5、反诉费用等全部由淮北新华书店负担。诉讼中,国泰中学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决淮北新华书店支付电费104651元;2、判决淮北新华书店支付郑镇工资12万元;3、判决淮北新华书店支付违约金30万元;4、判决淮北新华书店将托管前固定资产折旧145537.08元及托管期间的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折旧及摊销238357.44元返还至国泰中学银行账户;5、反诉费用等全部由淮北新华书店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国泰中学与淮北新华书店签订《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同年6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淮北新华书店拿出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100万元作为前期校园改造资金。校长年薪在净利润中提取,留职人员待遇、水电气等费用由淮北新华书店支付,因固定资产投资和维修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以双方签字为准,国泰中学有权监督学校收支等等。但是,在履行过程中,淮北新华书店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拒不投入校园改造资金,虚列开支,不进行学校结算,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等等,已构成根本违约。另淮北新华书店在托管学校期间,对教学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对学生乱收费、服务质量低劣,被投诉到行风热线等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保护国泰中学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和反诉,国泰中学提交证据有:
1、电费发票,证明国泰中学替淮北新华书店支付电费104651元;
2、工资表,证明淮北新华书店为不明人员发放工资、虚列支出校长工资标准;
3、停车场情况说明、照片,证明淮北新华书店支出表61项的质量低劣,国泰中学重新施工;
4、电费汇总表,证明淮北新华书店收取电费55867.09元,但其收入表仅计入35168元,少列收入20699元;
5、招生奖励表,证明淮北新华书店不正当招生、虚列开支3万元;
6、淮北新华书店发票,证明淮北新华书店以支付书本费的名义输送利益429317.52元;
7、课堂照片,证明部分学生逃课、上课睡觉,教学管理松弛;
8、相教(2018)94号处理决定,证明淮北新华书店经营期间年检不合格、违规招生、负责人被免职、招生计划被调减等;
9、物价局466号文、收据(两张),证明淮北新华书店违规收费;
10、整改通知书,证明淮北新华书店违规收费被处罚;
11、食堂经营合同,证明装修费由宿州皖新公司自负,淮北新华书店虚列支出。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淮北新华书店提交1、2、4、5号,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6、7、8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国泰中学提交证据1、8、9、10号,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4、5、6、7、11号,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认定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1日,国泰中学(甲方)与淮北新华书店(乙方)签订《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淮北市管理权全面交给乙方,具体包括:宣传、招生、教学、安全、教师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聘及辞退、基础设施的修缮及扩建、学校食堂、寝室的管理、财务等等。合作期限暂定9年,从2017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协议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托管权。双方按照净利润比例进行分红,由甲方分得纯利润的70%,乙方分得纯利润的30%,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财务报表进行核算。每学期的托管净利润分红,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利润结清。乙方同意拿出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100万元作为前期校园改造、办公室、教室、宿舍等现代化建设费等,托管办学协议终止时,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乙方,固定资产投资按折旧后的净额退还给乙方。乙方进行全面管理,因固定资产投资和维修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由双方共同商定。校长年薪应在学校净利润中提取,教职员工应按绩效核发等内容。同年6月28日,国泰中学(甲方)与淮北新华书店(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淮北市国泰中学暂更名为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法人郑镇)。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国泰中学完全由乙方进行托管,现有人员经双方商定,留职人员待遇、水电气等费用将由乙方支付。托管期间因固定资产投资和维修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由双方共同商定(以双方签字为准);托管期内国泰中学内所有收支甲方有权监查。托管期间,乙方启用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印章,甲方国泰中学印章自行封存,但不得以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的名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协议终止,甲方国泰中学印章恢复启用,转换中双方无条件提供方便。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使用“皖新传媒”的任何标志和“皖新传媒”的名誉对外宣传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淮北新华书店于2017年5月22日向国泰中学汇入风险保险金200万元,学校名称变更为“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新华书店接手托管管理并在学校大门上方处挂“皖新传媒淮北市皖新国泰高级中学”标识。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国泰中学支付电费104651元。2018年7月13日,淮北市相山区教育局作出相教【2018】94号“关于同仁中学、国泰中学违规招生的处理决定”,因国泰中学2017年违规招收普通高中控制线以下学生的行为,而给予国泰中学调减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10%,2017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定为不合格,并责令其认真整改违规办学问题,免去马林国泰中学校长职务等处分。2018年8月28日,淮北市相山区教育局作出“整改通知书”,因国泰中学未按照物价局发布的收费标准收费,存在超额收费现象,要求立即进行整改,退回多收费用,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至2018年8月,淮北新华书店实际不再对国泰中学进行托管,国泰中学继续以“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名义进行办学。
诉讼中,根据淮北新华书店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恒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事项:1、国泰中学2017年、2018、2019年度的经营收益情况;2、国泰中学2020年至2026年的预期收益情况;3、淮北新华书店国泰中学合作期间,淮北新华书店对国泰中学校园改造部分的投入。据此,安徽恒正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皖恒专审字(2021)11号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书,审计结论为:(一)、托管期间2017、2018、2019学年的经营收益情况为2017学年利润总额-154544.71元;2018年利润总额-111546.56元;2019学年利润总额683400.70元。(二)、国泰中学2020年至2026学年预期收益情况因所提供的历史财务数据年限为限(3个学年),另市场变化快,影响收入(主要是招生数量)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且复杂,故对2020年至2026年的预期收益难以给予客观的预测。(三)、托管期间,淮北新华书店对国泰中学校园改造部分合计投入1108457.36元。淮北新华书店预付审计费4.5万元。
诉讼中,根据淮北新华书店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皖0603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国泰中学银行存款6927174.36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淮北新华书店与国泰中学签订的《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双方在《托管办学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没有对在托管期间何种行为为违约行为以及违约后违约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从双方提供证据中看,淮北新华书店对国泰中学的托管实际于2018年8月结束,新华书店提起本案诉讼而视为其以行动表示解除双方签订的《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国泰中学亦认可双方托管办学协议已经解除,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托管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故淮北新华书店起诉要求国泰中学返还押金200万元,停止使用带有“皖新传媒”文字、图案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名称应不再使用,淮北新华书店应当协助国泰中学至相关部门办理学校名称变更手续。关于淮北新华书店投资款问题。经本院委托安徽恒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书》,审计结论为托管期间,淮北新华书店对国泰中学校园改造部分的投入为1108457.36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托管办学合作期限暂定9年,协议终止时,固定资产投资按折旧后的余额退还给淮北新华书店。淮北新华书店实际托管期为一年,故本院酌定国泰中学返还淮北新华书店投资款为985295.43元。关于利润分红问题。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净利润比例分红,由国泰中学分得纯利润70%,淮北新华书店分得纯利润的30%。淮北新华书店实际托管时间为一年,即2017年度,该年度净利润经审计为-154544.71元,故淮北新华书店应承担46363.41元,国泰中学应承担108181.30元。关于违约金问题。淮北新华书店没有举证证明双方解除《托管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因为国泰中学单方违约行为造成,故对淮北新华书店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国泰中学反诉部分。第一,电费问题和郑镇工资问题。双方《托管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托管期间水电气等费用由淮北新华书店支付,校长年薪应在学校净利润中提取。故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电费104651元应由淮北新华书店承担,淮北新华书店托管经营一年净利润为负数,故国泰中学要求淮北新华书店支付郑镇年薪,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国泰中学要求淮北新华书店支付托管前固定资产折旧145537.08元及托管期间的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折旧及摊销238357.44元和违约金30万元,理由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国泰中学签订的《淮北市国泰中学托管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二、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返还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押金200万元、投资款985295.43元;
三、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承担托管期间亏损46363.41元;
四、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国泰中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至相关部门办理学校名称变更手续,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皖新传媒”文字、图案等标识;
五、驳回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给付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电费104651元;
七、驳回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第二、三、六项相折抵后,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款项合计2834281.0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9元,由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13469元,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负担17000元;反诉费6440元,由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负担4840元,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负担2000元;审计费4.5万元,由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淮北市皖新传媒国泰中学(淮北市国泰中学)各负担2.2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云辉
人民陪审员  戚晓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丽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