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49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4944367-1。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鑫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鑫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鹏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5840048-9。
法定代表人周振良。
鑫峰公司与真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真鹏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鑫峰公司货款8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合计13160元。因真鹏公司未能按照判决规定履行义务,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真鹏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能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2、2018年10月26日、11月12日、12月24日、2019年2月18日、3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另案冻结),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真鹏公司执行,在上××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999号未找到真鹏公司,询问门卫及车墩派出所,也都不清楚真鹏公司的相关情况,本院留执行视频备查。
4、同日,本院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无登记记录。
5、同日,本院作出裁定,到上××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相关公司变更登记进行了限制。
6、同日,执行人员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真鹏公司的相关情况,经查,涉及被执行人真鹏公司案件较多。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鑫峰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法院对真鹏公司进行破产审查及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9316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