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大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执51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清,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沈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卢柳燕,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周振良,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负责人。
原告上海大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柳燕、周振良、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卢柳燕偿还借款2,000,000元,支付利息186,667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周振良、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53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卢柳燕、周振良、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房产、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柳燕、周振良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方陆路XXX号等房产均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青浦区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且房产均被设定抵押债权,现本院及其他法院已执行拍卖或正在执行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9月4日,本院网络冻结四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存款不足,网络冻结期限一年。现本院执行中已将四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包 炜
审判员  范明火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