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鹏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鹏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B5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8080365F。
法定代表人:陈宗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作妮,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999号6号楼125室,注册号310107000401191。
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注册号370283330004537。
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鹏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