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265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壮,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敏,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202246。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9999号6号楼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84004896。
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注册号370283330004537。
负责人:周振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