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铸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5367号
原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传媒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千金,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海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宁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山东华煜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厚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晓晨
书记员胡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