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5民终1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915205025841079276,住所贵州省毕节市拥军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鑫,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号:510000000015416(3-1),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栋17楼0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张 晶
审 判 员  徐 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喻 智
书 记 员  郑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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