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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943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栋17楼02-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明檑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