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5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合计1704000元。
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向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本案等待分配中,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涛
执行员***
执行员*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