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0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幢17楼02-06号。注册号:510000000015416(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勇、***,均系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拥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41079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四川中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土地拍卖款待他案处置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在(2018)黔0502执
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高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