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卓迈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天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02民初6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八一路解甲园二栋二单元1-B。
法定代表人:卓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予以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德庆卓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玉珠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