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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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淼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2MA6T3GC7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1J68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淼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12月15日,西藏淼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同意西藏淼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西藏淼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藏淼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西藏淼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