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43元,减半收取1061.22元,由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小 红
审 判 员 加央**
审 判 员 **央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