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卓迈纶建设有限公司

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拉某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43元,减半收取1061.22元,由上诉人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小 红 审 判 员 加央** 审 判 员 **央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