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214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99204C。
法定代表人洪洲,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石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77602。
法定代表人谷彬,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465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