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42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99204C。
法定代表人:洪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工程款88456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95.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038元。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燕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7月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镇XX路XXX号XX栋负X-XXX号71个车位;2021年11月2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4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房屋的查封时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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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黄飞
审判员陈琼
二О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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