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383号
原告:**,男,200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99204C。
法定代表人:洪洲,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