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1民初11921号
原告:重庆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龙路2号13幢2单元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88253T。
法定代表人:唐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邨,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2号6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90U。
法定代表人:朱宗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99204C。
法定代表人:洪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邨、吴晓荣,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被告重庆两江城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吟、卢春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久明公司立即支付材料费、工器具费、油费、房屋租赁费等共483128.1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83128.17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久明公司向原告支付电杆、拉盘材料费99660.1元,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两江电力公司立即支付材料费、相关损失等共735617.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35617.1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案件实支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作为重庆市万州区“三峡水利供区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及以下项目(第三批)EPC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被告两江电力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原告为该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总价为业主方审定的结算金额下浮5%。因为工期紧,被告两江电力公司内部合同流程审批时间长,在未同原告签订正式的施工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就要求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在2021年1月5日,被告两江电力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分包安全协议》。施工一个月左右,在2021年1月18日,因为没有签订正式的施工分包合同,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要求原告退场。之后的几次撤场会议明确:客观统计原告进场以来发生的所有实际费用,包括用工费用、项目部搭建费用、租赁费用、材料费用等,概由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承担。2021年2月4日,在确定被告久明公司为新的分包单位后,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要求被告久明公司同原告签订了《清算退场协议》。协议明确:1、已核对无误的“项目已发生成本费用”为785870.65元,该费用,由久明公司在2021年2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2、已确认回收的材料费用418015.18元,以及尚未确认清楚的材料费用,在2021年3月15日前确认清楚后,所有款项由久明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21年3月以来,关于未确认清楚的材料费用,原告同二被告存在重大分歧。被告久明公司以实际施工图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这些材料为由,不予接收。但原告在2020年12月22日进场前,是根据被告两江电力公司的要求和《招标文件》附件六的明细采购和准备相关材料的。施工图的变化非原告所能控制和决定。被告两江电力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实行总承包,决定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如果因为施工图的变化,导致某些材料不能使用,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被告两江电力公司一直推诿自己的责任,只是要求被告久明公司和原告协商处理。现在,放置在工地附近,被告久明公司不予接收的材料和工器具等,重量在50吨左右,按照被告两江电力公司和建设方约定的单价下浮25%计算,也价值50余万元。这些材料,大多只能适用于农网电力建设,通用性较低。在后续的建设中,被告两江电力公司通过合理范围内的图纸变更,很多材料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而如果由原告处理,只能贱卖,损失巨大。另外,在进场时,原告向案外人重庆锦川电力设施有限公司购买了电杆、拉盘等材料共计99660.1元,该材料已在工地上使用。二被告在几次会议纪要中,都承诺该款项由二被告向案外人锦川公司支付。
被告久明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久明公司和两江城电公司是两个法律关系,请法庭审查是否分案处理。2、退场协议约定2021年3月15前对材料再次确认,确认后在2周内移交,先移交包括合格证及相关附属资料后付款,云峰公司至今未移交,久明公司不应当支付材料款,更不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综上请求驳回云峰公司的对久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包合同与退场协议当事人不一致,原告应当分别起诉分案处理;2、分包协议在退场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两江电力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被告两江电力公司不是退场协议的当事人,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提出诉求;3、原告主张的材料单价缺乏依据,材料种类、数量不详,无合格证明,亦未按采购文件约定经过两江电力公司确认,其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对被告两江电力公司的全部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全部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7日,原告云峰公司向被告两江电力公司就三峡水利供区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及以下项目(第三批)EPC工程施工部分发出《投标函》。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两江电力公司与原告云峰公司就三峡水利供区10千伏及以下项目(第三批)EPC召开开工会议,会议记录载明“1、物资必须在本周内进场报审(主要是线缆、金具、铁附件)……5、所有工作面务必要求在12月30日之前开工,上传开工照片”。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两江公司与原告云峰公司召开交底会议,形成的《交底记录》载明:“一、工程管理部:1、组织管理制度:……(4)、分包作业单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必须报发包人工项目部批准,需报送监理的按相关流程报送监理。……2、组织实施管理方面:……(3)、施工质量管理。本工程质量严格国网公司标准华手册组织实施,不能出现国网公司否决条件的子分项工程;同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样品进行送检;对于分包作业单位购买的材料,必须按要求邀请发包人方(业主、监理)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合格证明。……二、综合服务部:……2、设备、物资验收应首先检查送货单上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质量等级要求、供货单位等信息是否与物资需用计划相符,另需结合物资采购清单(综合服务部提供)进行核对,核对相符才可卸车。随货同行的材质证书、合格证书等重要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3、对已验收的物资,参加验收的人员在供应商随物资一起提供的“送(发)货清单”上或《物资开箱检查记录表》上注明验收时间、实收数量和需要说明的内容,参加验收的人员全部当场签字确认,由项目部人员留存备查。验收人员根据已签字确认的“送(发)货清单”和(物资到货验收表),填写《项目物资管理台账》”。接受交底人为唐协志、胡浪等。
2021年1月5日,原告云峰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两江电力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三峡水利供区农网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以下项目(第三批)EPC施工分包安全协议》,项目名称为三峡水利供区农网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以下项目(第三批)EPC,项目地点为重庆市万州区。
2021年1月18日,案涉项目部召开工地撤离会议,胡浪宣布明天停止施工,做好各项统计、清点交接。
2021年1月26日,在两江电力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三峡水利3780重庆云峰电力退场清算支付时间协调会”,经协商,云峰公司与两江电力公司就“三峡水利万州3780退场结算及时间节点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1、三峡水利万州3780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进场费用全部由两江城电负责支付。2、现场所有材料但凡是3780项目能用得上的,两江城电以市场价格收购。3、3780项目的费用支出费用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审核完成。4、3780项目云峰电力进场的所有材料,两江城电与云峰电力双方审核确定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5、2021年1月29日完成3780项目云峰电力所有费用汇总,双方协商以达成共识。6、2021年2月5日前由两江城电支付云峰电力在3780项目双方达成共识的所有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剩余百分之三十在2021年4月前全部付清”。被告两江电力的罗刚、姚远、唐厚方等签字参会。
2021年1月30日,云峰公司及久明公司的工作人员刘业平、白秀斌、刘国强对云峰公司现场现有材料、工器具进行了统计,并制作、签署了《现场现有材料统计表》。《现场现有材料统计表》中第一页中序号3、5、13,第二页中序号1、3、4、12、13,第三页中序号1、4、5、6、8、10、13,第四页中序号1、6、7,共计18项材料及数量即包括在久明公司出具的《2月3日确认后剩余未确认材料核对清单》中所列21项材料中,云峰公司主张该18项材料共计价值403675.86元。《现场现有材料统计表》含“工具用品”5页,其中序号为1、3-6、11-15、18-24、26-30、32-34、36、37、39、41、42、45、46、48-50、59、61,共计37项,原告主张共计36260元。
2021年2月4日,在两江电力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三峡水利供区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改造升级项目清算退场协议协商专题会议,两江电力公司、云峰公司、久明公司参加,会议形成了《清算退场协议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与原告云峰公司与被告久明公司签订的《关于三峡水利供区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改造升级项目清算退场协议》相同,会议纪要第4条第二款约定“云峰电力明确,上述项目成本费用和材料回收款为各方确认的最终金额(未在2021年2月4日确认的部分材料除外),包含了云峰电力所有材料、人工、合理利润等一切费用。云峰电力不会再以任何名义向久明水电、发包方或总承包方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款项,否则云峰电力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承包方向久明水电主张的全部损失”。第6条“云峰电力、久明水电双方确认,已就云峰电力退场结算、久明水电承接入场等事宜进行了全面、妥善的沟通处理,云峰电力与总承包方权利义务了结,各方均无任何争议及纠纷,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也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8条,“本次协商后,云峰电力不得再依据原分包关系向总承包方、久明水电主张任何权利”。第9条,“双方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在材料清点和移交中如有争议,两江城电可应协助双方处理”。
基于《清算退场协议专题会议纪要》,原告云峰公司与被告久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三峡水利供区农网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以下项目。工程地点为万州市。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暂定1203885.83元。2、付款条件:(1)甲方在2021年2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785870.65元;(2)剩余款项,待乙方提供材料清单,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甲方于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原告云峰公司(协议甲方)与被告久明公司(协议乙方)签订《关于三峡水利供区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改造升级项目清算退场协议》(以下简称:《清算退场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自愿退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乙方自愿承接甲方权利义务,承接该项目继续施工,双方确认,甲方退出,乙方承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二、乙方承担甲方已完工部分成本,甲方提供本项目已发生的项目成本票据(主要包括工器具、劳务等支出,生活房租,运费、保证金等),基于合理性和真实性原则,经核算双方共同确认费用(含税9%)为785870.65元(清单见附表1,附表2)。三、关于甲方已运至项目的施工材料,双方共同清点确认,处理原则如下:1、2021年2月4日,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回收的材料费用(含税9%)为418015.18元(清单见附表3);2、2021年3月15日前,根据完成的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纸,在对2021年2月4日未确认的部分材料再做一次确认,所有的材料于确认后2周内完成移交。对符合本项目设计工程量且满足质量要求的材料部分,乙方需予以回收,回收价格根据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约定的材料不含税单价下浮25%进行计价;对不符合本项目设计、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部分,由甲方自行转场并承担相应费用。其所有材料,未移交之前,甲方负有守护责任,守护期间产生的费用和材料灭失风险由甲方负责承担。双方明确,对于乙方回收材料,甲方对该部分材料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四、因乙方承接甲方权利义务,因此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项目成本及材料回收款。乙方确认在2021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已确认的项目成本费785870.65元。剩余材料款项待两次材料确认完毕,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后,乙方在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五、乙方自愿分包承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承接甲方权利义务。对于2021年1月18日前甲方已完工部分,乙方承担其所有义务,并对该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甲方退出后,乙方继续施工,但不免除甲方在本项目发生的已有和或有责任,如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货款等……”。该合同后有:附表1《三峡配网工程支付明细表审核情况》、附表2《三峡配网工程工资表审核情况》、附表3《三峡配网工程确认回收材料审核情况(2021年2月3日)》、附表4(2021年1月30日)《现场现有材料统计表》。
2021年5月6日,原告云峰公司与重庆鑫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原告云峰公司将万州农网3780项目用于施工的部分材料销售处理给重庆鑫灿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云峰公司合计向重庆鑫灿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总价款为404479.7元。原告主张该批材料被告久明公司不按协议回收,导致原告低价出卖产生损失331941.3元。
2021年5月17日,被告久明公司向原告云峰公司发出《关于施工材料处理的告知函》,该函载明“贵我双方于2021年2月签订了《关于三峡水利供区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改造升级项目清算退场协议》(简称“清算退场协议”),约定贵司退出三峡水利供区2019年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改造升级项目(简称“农网改造项目”或“项目”),由我司予以回收;对不符合本项设计、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部分,我司不予回收,由贵司自行转场并承担相应费用。对于贵司已运至项目的施工材料,双方按《清算退场协议》原则进行了两次确认,2021年2月3日,贵我双方进行了第一次确认,确认回收的材料共计418015.18元,材料明细详见《清算退场协议》附件三。2021年3月30日,经设计单位确认,符合本项目设计工程量的材料共计429932.68元,清单详见《确认回收材料审核情况表》及《未确认材料第二次核对清单》。剩余施工材料,因不符合本项目设计我司不予回收。截至2021年4月2日,予以回收的施工材料已全部确认完毕,……贵司应当向我司开具429932.68元的合格发票,我司按约定完成支付,双方及时办理材料交割工作。截止于本函件出具之日,因贵司意图违反《清算退场协议》,贵司迟迟不向我司开具合格发票,欲强让我司回收不符合约定、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材料,导致第二次材料确认无法最终完成并使施工材料无法完成交割,项目因缺少材料而导致工期延误,我司及业主方均产生巨大损失。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郑重函告贵司如下:敬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告后,最晚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我司开具发票,完成已全部确认的施工材料的交割工作,形成书面的收领记录。否则视为贵司明确拒绝将剩余材料运用于农网改造项目,主动放弃材料交接并由贵司自行负责,我司不再回收贵司任何材料,将另行向市场购买施工材料”。
2021年5月21日,原告云峰公司对被告久明公司2021年5月17日发出的《关于施工材料处理的告知函>回复》载明:本项目是EPC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我方采购的材料都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的,完全符合原来的设计要求。如果因为设计变更,导致贵司现在不能使用某些材料,其责任也在于两江城电,请贵司联系两江城电协调如何处理。对于我司已运至项目的施工材料,双方按《清算退场协议》原则进行了再次确认。2021年2月3日,贵我双方进行了第一次确认,确认回收的材料共计418015.18元,材料明细见《清算退场协议》附件三,我司表示认可并交割,你公司春节后(2021年2月23日)进场施工已予使用,我司立即给你司开具发票。贵方单方的第二次确认,依据的是现在的设计图和施工图,与原有事实不符,我方不予认可。如上所述,如有不符,其责任也在两江城电。......材料第二次确定的金额我方不予认可,等后续确定后,我方再开具发票。针对《清算退场协议》,2021年2月3日第一次确认的材料,贵公司已经使用,我方对你司多次催促第二次确认,你司以设计未出,不予确认,我方并派人到施工现场敦促处理,你方拖至5月14日才回复。我方未给任何方造成损失。而你方违反了《清算退场协议》中规定的时间,给我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避免我司的损失的损失扩大,郑重函告贵司:1、根据《清算退场协议》和2021年5月14日会议共识,我方即日将开具第一次确认的材料费418015.18元,车辆加油卡费用14652.99元,余家房屋租赁费14200元(已扣除2000元定金),三项共计446868.17元,共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你司在本月内予以支付完毕。2、由我司提供的工器具、材料,贵司未予确认的部分,贵司已在使用,希在本月内答复如何处理。4、《清算退场协议》中贵司第一次未确认采购的材料、工器具等我方设施,我方今日将派人员(唐红发、朱明发、刘业平、王齐全)收集,希贵方配合,避免给我方造成进一步损失。5、根据《清算退场协议》,贵司第一次确认的材料,请贵司尽快支付款项,自行使用。
2021年5月31日,原告云峰公司与被告久明公司、两江电力公司三方参加的“关于万州农网项目云峰电力、久明交接协调确认事宜会议记录”载明:“一、姚主任发言……2、已确认部分材料418015.18元、油卡14652.99元、余家房租14200元此三笔款项云峰与久明双方表示认可。3、项目在锦川电杆厂采购的电杆、拉盘材料由云峰转与久明,由久明支付本款项。4、云峰投入本项目的工器具,久明若已使用,由久明支付费用。5、第二次确认的材料希双方沟通尽快确认。6、云峰电力提到的材料损失由两江城电支付,我认为此条不予以支持。三、久明李总发言:1、我们也希望尽快处理,争取在本月15号支付,这要看罗总与姚主任的意见。2、锦川电杆厂的采购合同,我已予电杆厂联系,尽快把合同转接签订”。该会议记录有被告久明公司李享勇签字参加,被告两江电力公司罗刚、姚远签字参加,原告云峰公司唐协志、唐红发签字参加。
本院认为,两江电力公司是案涉工程项目的部承包单位。原告云峰公司投标后,两江电力公司未就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即同意云峰公司进场施工,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中,两江电力公司与云峰公司协商解除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由被告久明公司继续承包。原、被告三方签署了会议纪要,原告云峰公司与被告久明公司签署了《清算退场协议》,目的在于解除原告云峰公司与被告两江电力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对已履行的合同进行清算。会议纪要、《清算退场协议》是终止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的协议,是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不是原、被告三方另行达成独立于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合同,二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基于两个合同关系,不应一案处理的理由不成立。
原告云峰公司同意由被告久明公司承担应由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承担的清算权利义务,并签订了《清算退场协议》,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清算退场协议》约定“剩余材料款项待两次材料确认完毕,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后,乙方在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久明公司确认在2021年4月2日对剩余材料确认完毕,原告云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开具了相应发票并表示交割在被告久明公司施工工地存放的相应材料,该418015.18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久明公司未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久明公司支付418015.18元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2021年5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参加的形成了“关于万州农网项目云峰电力、久明交接协调确认事宜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是对云峰公司、久明公司达成的《清算退场协议》的补充协议,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该会议记录确定“云峰投入本项目的工器具,久明若已使用,由久明支付费用”。2021年5月21日,云峰公司告知久明公司,配合云峰公司今日派人收集未确认的工器具。可见双方关于未确认的工器具原告已收集。被告对原告主张其使用工器具未提出异议。该会议记录中被告久明公司确认承担油卡14652.99元、房租14200元。原告要求被告久明公司支付其已使用的工器具的费用36260元、油卡14652.99元、房租14200元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请求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同时要求被告久明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已基于合同约定要求被告久明公司承担责任,其请求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约定或法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两江电力公司应否赔偿被告久明公司未确认的材料费403675.86元及原告已变卖的材料的损失331941.3元的争议。原告与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自愿签署《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自签订时生效并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会议纪要》约定“云峰电力、久明水电双方确认,已就云峰电力退场结算、久明水电承接入场等事宜进行了全面、妥善的沟通处理,云峰电力与总承包方权利义务了结,各方均无任何争议及纠纷,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也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次协商后,云峰电力不得再依据原分包关系向总承包方、久明水电主张任何权利”,“双方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在材料清点和移交中如有争议,两江城电可应协助双方处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违反会议纪要约定的协助义务。《会议纪要》约定由被告久明公司履行应由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所负原告云峰公司的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审查被告久明公司是否违约。根据《清算退场协议》“2021年3月15日前,根据完成的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纸,在对2021年2月4日未确认的材料再做一次确认,所有的材料于确认后2周内完成移交。对符合本项目设计工程量且满足质量要求的材料部分,乙方需予以回收,回收价格根据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约定的材料不含税单价下浮25%进行计价;对不符合本项目设计、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部分,由甲方自行转场并承担相应费用”的约定,原告认可未确认材料应基于本工程施工图纸确认且应符合工程量与质量要求。被告久明公司两次确认共计429932.68元的材料之外的剩余材料,原告未能证明符合约定的接收条件,不能证明被告久明公司不确认违反约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违约,无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被告两江电力公司支付材料费、赔偿损失共计735617.16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久明公司共计确认429932.68元的材料包括第一次确认的418015.18元,第二次确认11917.50元。原告将该11917.50元的材料列入损失,不符合约定,该部分材料款应由被告久明公司向原告支付,双方可案外依据《清算退场协议》履行。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两江电力公司连带承担被告久明公司违约未支付的材料款418015.18元、工器具费36260元、油卡14652.99元、房租14200元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418015.18元、工器具费36260元、油卡14652.99元、房租14200元,合计483128.17元及以483128.17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2元,由原告重庆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66元,被告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审 判 长  向 勇
人民陪审员  樊生堂
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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