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丽嘉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7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民初1483号
原告青岛德丽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丽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丽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邓俊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