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崂执字第1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于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37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4年11月3日被执行人缴纳全部案款。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青崂劳人仲案字第3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李建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