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0-12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038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2077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7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法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南商初字第20774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新
审判员 王德娟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