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莱恩德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莱恩德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5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崂民三初字第175号
原告青岛莱恩德投资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2398-9。
法定代表人谭可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兆琦,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80590-X。
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林,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莱恩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鑫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森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莱恩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敏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