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执异3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能华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12。
法定代表人:谢沈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2号楼1613。
法定代表人:孙延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咫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草场村204号。
法定代表人:王**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舜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铁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咫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咫友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能华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辰建设公司称,针对贵院执行的舜铁贸易公司与咫友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我公司享有应收债权等各项收益903029.32元。对此,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具体说明如下:工程名称为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沂水、无棣等服务区、停车区提升改造施工,工程地点在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停车区,总包单位为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华辰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咫友劳务公司,合同工期计划为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5月20日。我公司与咫友劳务公司签约施工合同价格为7551191.46元(合同约定工程量以最终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现我公司初步核算咫友劳务公司完成劳务产值5114366.66元,我公司与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咫友劳务公司及代其支付费用共合计4887174.67元,累计需扣款费用合计183430元,需待明确支付费用77119元,最终核算为-33357.01元。故咫友劳务公司还需支付我公司33357.01元。
舜铁贸易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舜铁贸易公司与咫友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0191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咫友劳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舜铁贸易公司货款825272.69元;二、咫友劳务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舜铁贸易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5272.6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计算);三、咫友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舜铁贸易公司保全保险保函费1900元;四、咫友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舜铁贸易公司律师费20000元;五、驳回舜铁贸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舜铁贸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2022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2)鲁0191执888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冻结被执行人咫友劳务公司对华辰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应收款项等各项权益903029.32元。同日,本院向华辰建设公司作出(2022)鲁0191执888号通知,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舜铁贸易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咫友劳务公司的到期债务903029.32元。
以上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作出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但该他人对执行该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但并不因此撤销冻结裁定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本案中,本院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并通知华辰建设公司履行到期债务,符合上述规定。异议人华辰建设公司提出异议主张经核算被执行人咫友劳务公司欠付其公司33357.01元,实质是对其与被执行人咫友劳务公司之间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本院虽就此不再强制执行,但并不因此撤销冻结裁定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对华辰建设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能华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