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1132号
申请人: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2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960655176。
法定代表人:高乾。
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阳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