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29071号
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2084号。
法定代表人:高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林艳,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齐婵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