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5民初3550号

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960655176。

法定代表人:高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兵,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金桥国际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

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于2017年6月3日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并未如约履行相对应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9794.1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调查阶段,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6617.3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2661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5日,原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劳务发包人)与原北京明天彩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山东省(临淄)足球小镇项目中的灯秀设备安装施工的劳务作业交由乙方完成。约定工程完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合同价款约定为193140元(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以工程全部移交甲方及业主,甲方委托审计单位的,以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的乙方实际施工的对应工程量为结算计算基础依据)。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12日,双方就上述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就上述合同的内容增加乙方为甲方山东省少儿齐文化研学基地建设一期蹴鞠小镇项目次大门、花漾剧场亮化工程提供劳务施工作业;合同金额为33477.35元(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以工程全部移交甲方及业主,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的乙方实际施工的对应劳务量为结算计算基础依据);施工期限:乙方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劳务作业内容;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全部工程竣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验收合格部分劳务作业对应的劳务费的70%,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劳务费结算总额的90%,扣留劳务费结算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自验收完成之日起2年质保期届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乙方全部质保金。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以上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共计226617.35元。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乙方的劳务施工义务,并按时将已竣工的施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项目部负责人于2018年5月24日在案涉工程汇总表及《工程计量计算单》上签字,确认乙方完成了全部案涉工程。甲方一直未将案涉工程款226617.35元支付乙方,为此,形成诉讼。

另查明,原北京明天彩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更名为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更名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庭审调查阶段,原告自愿将诉讼标的本金由起诉状中的609794.12元,变更为226617.35元;对于剩余诉讼标的本金及其相应的损失,原告要求另行主张。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工程汇总表》(包含《工程计量计算单》)一份、原、被告工商登记变更情况各一份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调查阶段,原告自愿将诉讼标的本金由起诉状中的609794.12元,变更为226617.35元;对于剩余诉讼标的本金及其相应的损失,原告要求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该诉讼请求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617.35元,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汇总表》(包含《工程计量计算单》)、原、被告工商登记变更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226617.35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2661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617.35元。

二、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661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9元,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传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