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13243号
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2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960655176。
法定代表人:高乾,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财(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司员工。
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11467。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该司总经理。
被告:毕节时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滨河西路210号水韵天颐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9854796XR。
法定代表人:臧诗蓓,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敬(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彩虹公司)诉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合公司)、毕节时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被告光合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天彩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财、被告时空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樊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合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天彩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款451,557.8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园林景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于2016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并未如约履行相对应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光合公司书面辩称:双方至今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也未出具最终结算资料,无法确定北京明天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待双方结算后,尚能确定欠款金额。
被告时空旅游公司辩称:本案涉及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等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被告时空旅游公司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司应支付被告光合公司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也不存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时空旅游公司的诉请。我们付给了光合公司74,190,232.86元,已经全部付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6日,被告时空旅游公司与光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时空旅游公司将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拱拢坪景区建设项目发包给光合公司建设,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所示全部工程内容;最终合同工程价按七星关区财政审定价下浮4.2%,最终工程造价结算款按财政审定的工程总价为依据,审计审定的最终金额为准。光合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该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劳务分包给了明天彩虹公司,并签订了《园林景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水电安装部分)》。光合公司又就电气安装项目向明天彩虹公司采购材料事宜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水电安装部分)》,双方约定支付方式:无预付款,按月进度付款,甲方以上一个月度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供应材料款的70%支付材料款,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和发包方均竣工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供应材料款的80%,甲方和发包方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值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支付方式:经验收合格起一年后无息支付。之后,双方补充增加由明天彩虹公司(乙方)为光合公司(甲方)提供化粪池安装、停车场岗亭弱电安装、景区给水安装、木屋避雷制作安装、舞台膜结构的劳务,双方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劳务部分)》。在原协议约定提供电气安装材料的基础上,约定由明天彩虹公司(乙方)为光合公司(甲方)提供化粪池安装、停车场岗亭弱电安装、景区给水安装、木屋避雷制作安装、舞台膜结构的供材,双方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材料供应)》。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了电气安装、化粪池安装、停车场岗亭弱电安装、景区给水安装及木屋避雷制作安装工程。2017年2月20日,经建设单位被告时空旅游公司组织被告光合公司、勘察、涉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拱拢坪景区一期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案涉工程均验收合格。2019年10月9日,被告光合公司向原告出具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534,557.86元。被告光合公司已支付原告明天彩虹公司工程款2,343,926.8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遂产生此诉。
另查明:2018年7月17日,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拱拢坪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款经审计审定的最终金额为74,190,232.86元。被告时空旅游公司现已向光合公司全部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各项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综合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时空旅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本案中,光合公司与明天彩虹公司针对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拱拢坪景区建设项目的电气安装、化粪池安装、停车场岗亭弱电安装、景区给水安装、木屋避雷制作安装等分别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实质上系明天彩虹公司对该建设项目的电气及给排水等工程进行安装,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合同关系,故双方之间的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2:被告时空旅游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向光合公司支付完毕案涉工程的所有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时空旅游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综合审查原告提供的《园林景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水电安装部分)》、《材料采购合同(水电安装部分)》、《补充协议》、工程计量计算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打款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原告所做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案涉工程款为2,534,557.86元,扣除被告光合公司已支付原告明天彩虹公司工程款2,343,926.8元,被告光合公司尚未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90,631.06元。因明天彩虹公司与光合公司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未作约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交付日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欠付工程款190,631.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膜结构损失260,926.8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该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应由被告光合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631.0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190,631.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3元,由原告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73元,由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健
人民陪审员  朱少华
人民陪审员  张 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