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2084号。
法定代表人高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家财,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685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60093.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要求被执行人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3350元。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及保险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十个(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均不足。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二辆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委托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车位三个(查封期限三年)。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委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宏康鼎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因未能获取股权评估相关资料而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其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实际经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明天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6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