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764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女。
被告: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良。
被告:闭**,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1.70元,共计5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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