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7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女。
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07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