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764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女。
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良。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7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1.70元,由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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