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兴超达水泥预制厂、广西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81民初2525号
原告:东兴超达水泥预制厂,经营场所广西东兴市江平镇长山村长东生产组敲梆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81MA5LUWRK1Y。
经营者:王林,男,1960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博,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街399号.安得国际华城11栋1单元12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N3QHU81。
法定代表人:李有良,执行董事。
被告:李有良,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原告东兴超达水泥预制厂诉被告广西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东兴市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有良的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兴超达水泥预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超达水泥预制厂负担。
审 判 员 冯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伟钊
书 记 员 李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