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62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湛权,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34元、财产保全费392.27元,合共757.61元(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