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宏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市晟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田路西侧(安居市场)A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1CDAXK。
法定代表人:蔡蕾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市晟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昌桂标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FMWY01。
法定代表人:潘小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宏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晟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港市晟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贵港市晟嘉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港市晟嘉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有价证券及车辆的财产情况均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洁岗
执 行 员 马 骥
执 行 员 李德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军
书 记 员 马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