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3264号
原告: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邱茂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额,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275元。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