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347号
申请人: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20960790。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姜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中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瑞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纪晓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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