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德渊水务有限公司

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与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221民初584号
原告: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系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收费科科长,住平罗县城。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住所地:平罗县城。
经营者:梁伟,男,个体,住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
原告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18540元、污水处理费988.8元、水资源费4635元,合计2416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为平罗县城居民及单位提供用水的国有企业,被告是原告的供水用户。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水费18540元、污水处理费988.8元、水资源费4635元,共计24163.8元。在被告拖欠原告上述费用期间,原告多次向其催要未果。
被告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水费抄表卡复印件一份及平发科发[2015]131号文件复印件、宁价商发[2013]71号文件复印件、平政复[2005]72号批复复印件各一份,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为平罗县城居民及单位提供用水的国有企业,被告为平罗县特种行业用水户。2015年8月15日被告水表显示用水量为1290吨,2015年12月17日为1721吨,2016年3月17日为2001吨,2016年10月14日为2835吨。被告应缴水费标准为12元/吨、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8元/吨×80%、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水资源费标准为2元/吨、2016年1月1日起水资源费标准为3元/吨。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供水,被告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因平罗县2014及2015年度水资源收费标准与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标准不一致,而原告未抄取被告2015年12月31日的用水量,故本案根据被告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的平均日用水量予以计算,即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用水量为40.44吨[(2001吨-1721吨)÷90天×13天],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用水量为239.56吨(2001吨-1721吨-40.44吨)。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合计2416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的水费18540元[(2835吨-1290吨)×12元/吨]、污水处理费988.8元[(2835吨-1290吨)×0.8元/吨×80%]、水资源费4163.56[(1721吨-1290吨)×2元/吨=862元,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2月17日;40.44×2元/吨=80.88元,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39.56吨×3元/吨=718.68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2835吨-2001吨)×3元/吨=2502元,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10月14日],共计23692.36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经营者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的水费18540元、污水处理费988.8元、水资源费4163.56元,共计23692.36元;
二、驳回原告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平罗县帝都音乐会所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薄晓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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