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德渊水务有限公司

**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与**县万佳上和城好声音音乐会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宁0221民初586号 原告:**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县万佳上和城好声音音乐会所。住所地:**县万佳上和城小区北门**营业房。 经营者:**,男,汉族,宁夏**县人,个体,住**县。 原告**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县万佳上和城好声音音乐会所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县万佳上和城好声音音乐会所的经营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5760元、污水处理费307.2元、水资源费1440元,合计7507.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有供水企业,被告于2015年7月开业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拖欠原告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合计7507.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作为酒吧的经营者没有及时缴纳水费是事实。我没有交水费的原因是,我开了两个酒吧,一个在石嘴山区,一个在**县城,石嘴山供水收费标准是7.5元,而**的收费标准是12元,悬殊太大;原告的收费人员每次来酒吧抄水表不通知我,也没有让我在现场看;2016年秋天,我的经营场所的水表出现了问题,我让原告的收费人员来查看,收费人员看完说过后商量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另外,原告在供水过程中,我们发现使用水中有虫子,也影响我们的生意。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平发科发(2015)131号文件一份,证明1、被告酒吧系特种行业用水,文件规定每吨水费标准为12元;2、《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商发(2013)71号文件规定,水资源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3、《关于**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平政复(2005)72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0.8元的80%收取;4、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是按照被告实际用水量及上述标准计算的。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酒吧一楼是2015年3月19日开始营业的,24日整体试营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供水价格没有调整前的标准收取,而不应该按照每吨12元的收费标准收取。 2、水费抄表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自开业至2016年11月2日用水量为480吨;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抄表卡是原告的收费人员自己抄的,被告当时不在场,对该表不认可。 经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判断,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系国有供水企业,被告经营的场所接受原告的供水服务。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2日,被告的音乐会所营业期间,拖欠原告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合计7507.2元未付,引起原告诉讼。 另查明,被告音乐会所系特种行业。根据《**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的文件规定,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为每吨12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的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按0.8元的80%收取。被告的营业场所营业期间的用水量为480吨。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水费为5760元、污水处理费307.2元、水资源费1440元。 本院认为,供用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用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水费。本案中,被告的经营场所系特种行业,每天都在接受原告的供水服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但原告的收费员多次上门催收后,被告却不予缴纳,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拖欠的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其计量方式、价格、结算方式等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辩解,原告收取的水费标准过高、收费人员每次抄水表不通知用户、使用水中有虫子等,因提供不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且有的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7507.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县万佳上和城好声音音乐会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750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县万佳上和城好声音音乐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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