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2758号
原告:青岛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京,山东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锋,总经理。
被告:青岛蜂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于兴涛,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晨,总经理。
原告青岛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蜂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蜂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2元,减半收取计293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376元由原告青岛永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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