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方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1655号
原告:青岛方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通济宝龙商务公寓2702室。
法定代表人:兰海云,总经理。
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田横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兴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方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方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9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青岛方宇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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