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508号
原告:青岛长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佳信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于蕾。
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兴涛。
上诉被告信息系原告诉状所列。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长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