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兴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淑芳,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关华,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上诉人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及原审被告徐关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霞
审 判 员 范黎强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籽仪
书 记 员 姜丽丽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