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971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911756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灵山街道办事处灵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4DAN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5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