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0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2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承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亮,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
代理审判员 邱 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吴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