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行电缆有限公司与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路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民初9827号
原告:青岛天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艾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冯承江,经理。
被告:路阳,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行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路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行电缆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青岛天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