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崂民小商字第5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鸿旻,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区延安三路2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基本信息和地址不祥,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佟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