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山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2执12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69×××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9152.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泓舜
书记员  王瑞赛